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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知名律师 张家港房地产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如何处理二手房物业费纠纷

张家港市知名律师 张家港房地产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如何处理二手房物业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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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市知名律师 张家港房地产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如何处理二手房物业费纠纷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女士所有的涉案房屋确存在地面开裂、下陷等质量问题,武夷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出卖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现胡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武夷公司赔偿胡女士维修费用及相应的各项损失。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导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该承担哪些 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4日,胡女士与武夷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胡女士购买武夷房地产公司的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胡女士按约支付了房款。2009年6月2日,胡女士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2001年12月10日,房屋验收时即存在多处质量缺陷,部分阳台、客厅及走道存在裂缝现象。胡女士一直与武夷房地产公司进行沟通,但武夷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未对胡女士房屋进行维修。现要求武夷房地产公司赔偿胡女士房屋修复费用及各项损失。 武夷房地产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胡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我公司的房屋质量是合格的,胡女士主张的地面开裂问题已过一年保修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女士所有的涉案房屋确存在地面开裂、下陷等质量问题,武夷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出卖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现胡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武夷公司赔偿胡女士维修费用及相应的各项损失。 曹辉法律团队认为: 一、《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胡女士所有,在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武夷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胡女士主张的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上述房屋质量问题必然产生一定修复费用,故对于胡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曹辉法律团队提示: 首先,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负责免费维修。前提时,必须处在保修期限以内,保修期限的起算点是从住宅交付使用日算起。...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2020-11-01
张家港市律师排名曹辉团队 张家港个人临时雇工人身损害如何赔偿-张家港法律顾问网

张家港市律师排名曹辉团队 张家港个人临时雇工人身损害如何赔偿-张家港法律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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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市律师排名曹辉团队个人临时雇工人身损害如何赔偿-张家港法律顾问网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导读:个人雇工行为的发生已经越来越频繁,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生命损害赔偿、健康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指南. 曹辉法律服务团队提醒l;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中国经济体制结构调整实施多年以后的今天,个人雇工行为的发生已经越来越频繁,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关于个人临时雇工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一、个人临时雇工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企法优途”合作“企法优途”合作律师认为,在中国法律界,包括司法界和学术界,目前尚没有形成个人雇工这一概念。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例如,私人建房雇几个人做工、农民秋收时雇几个人收割粮食、承包池塘养鱼的人雇几个人放水捕鱼等等,不一而足。下面将通过“企法优途”编辑整合的相关内容来介绍个人雇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个人雇工 个人雇工是指雇主不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主体,而事实上其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又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请而为雇主做工,雇主给雇工支付劳动报酬即工资(俗称“工钱”)的一种雇佣形式。 在形式上,个人雇工同样存在订立书面合同的个人雇工关系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个人雇工关系。 (一)性质 从字义上看,“雇”在辞典上的解释为:出钱让人给自己做事。个人雇工,顾名思义,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雇主与雇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回事,是在雇主与雇工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这种关系的前提是双方的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在学术界,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其理由是劳动者的工作要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或安排,不是以劳动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笔者以为不然。 因为劳动者之所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或安排,是因为在双方之间存在着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协议,根据合同协议,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就是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或安排做工。由于签订协议的主体地位平等,双方的法律地位也必然是平等的,不存在此高彼低的现象。从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及高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完全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终落脚点都是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雇主与雇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请而为雇主做工,雇主给雇工支付劳动报酬。 2、个人雇工一般都是短期行为,时间上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为期限。 3、个人雇工因其短期性、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大都为口头协议。 二、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雇工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雇佣关系。其主要区别就在于两者雇主的主体不同,前者为非用人单位(含一般个人),后者为用人单位。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矛盾关系中的两个不相容概念,二者的外延相加刚好穷尽了雇佣关系的全部外延。 三、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程序适用 劳动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其用人单位主体必须是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由于个人雇工的雇主是上述用人单位以外的主体,故其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纠纷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它不能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去解决。 另外,由于个人雇工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特征,指望雇主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资金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把个人雇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因此,当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发生后,在程序上既不需要工伤认定也无需如劳动争议那样把劳动仲裁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的作用是保障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个人雇工因其不可能参加工伤保险,故作工伤认定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因此,当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在适用程序上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作为民事诉讼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2020-11-01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张家港面对风险重重 企业经营应如何对弈布局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张家港面对风险重重 企业经营应如何对弈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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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张家港面对风险重重 企业经营应如何对弈布局 面对风险重重 企业经营应如何对弈布局 面对风险重重 企业经营应如何对弈布局-以简制繁的胜诉之路曹辉 张家港法律顾问导读 公司章程暗藏玄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股东会决议方式及内容的是公司章程。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我们在进行股份转让和章程修订的过程中埋设了四道伏笔:1、在将股份转让给山海公司前,我们已经制定了某某8号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对其进行备案。2、在修订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时,我们仅就山海公司要求的更改内容进行约定,而故意对公司章程其它必备内容条款未做修订。3、在我们在修订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时,添加了一条看似无足轻重的附加条款,即“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4、在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拟定后,作为某某8号公司实际经营人的东岳集团,始终未对新章程进行备案。下面请看:面对风险重重 企业经营应如何对弈布局-以简制繁的胜诉之路,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 文章插图尺1 股东会是公司的高权力机构,具有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高决定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人数行使表决权,形成股东会决议,即公司的意志。由于股东不同的表决权行使形式及不同表决内容所需的表决权比例会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为此,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公司章程成为公司股东间利益相互博弈的必争之地。 2013年末,我们代理的南山集团(化名)和某某8号公司(化名)遭山海公司(化名)起诉的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及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两案件以东岳集团及某某8号公司胜诉而告终。 上述两案件的诉讼过程只是股东间对抗的外在表象,而蛰伏在这个外在表象下的对弈布局应为企业的经营者所借鉴。 交易之初: 2010年初东岳集团拿下“地标大厦”的开发项目,并组建项目公司某某8号公司,因东岳集团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开发项目的需求,其协商与山海公司合作开发。洽谈之初双方合作融洽,根据双方投资的比例,山海公司以注资1个亿为对价获得项目开发公司某某8号公司20%的股份。本以为一切顺利的东岳集团基于双方的洽谈内容在尚未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向项目当地政府缴纳了拆迁保证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各项费用。 争经营权 暗藏风险 : 可是随着项目开发的临近,山海公司突然变更合作条件,提出以注资8000万为对价要求东岳集团转让某某8号公司30%的股份。项目开发迫在眉睫,短期之内又无法筹措项目开发资金,面对山海公司趁人之危的漫天要价,东岳集团进退两难。经过双方讨价还价的多次谈判,山海公司表示可以按原先商定的条件合作,但同时附加了两项苛刻的条件。 、山海公司要求共同执掌项目公司某某8号公司的经营权。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派驻自己选定的人员,并要求公司的监事由其选派的人员担当,且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必须要经过山海公司的首肯,否则不得实行。 第二、山海公司要求享有任意撤资的权利,且如果山海公司决定撤资,则东岳集团应以原价格收购山海公司的股份,同时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向其支付利息损失。 对山海公司来说,这是一项进退均有利可图的布局,而对东岳集团来说却是风险重重。 、如果接受山海公司共同执掌项目公司经营权的要求,则某某8号公司的运营必将为山海公司牵制而处处掣肘。 作为项目开发主力的东岳集团根本无法根据自身的实力安排而制定及变更开发计划,东岳集团自身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第二、如果接受山海公司共同执掌项目公司经营权的要求,当后续项目开发再次遇到资金困难,需追加投资时,融资方式很可能因公司的重大决策需山海公司首肯而受到山海公司限制,届时,山海公司又得以再次趁人之危,挟势要价,通过增加投资等手段一步步掠走更多某某8号公司的股份,甚至终完全控制某某8号公司,将东岳集团的预期收益化为乌有。 届时,东岳集团已就该项目倾尽所有,如果届时东岳集团不答应山海公司的条件,其损失将无法弥补。 第三、究其本质,山海公司任意撤资的要求是一种保本投资,如果接受山海公司任意撤资的条件,当项目开发顺利,收入可观时,山海公司自然会在收益中分一杯羹;但是如果项目开发出现困难,投资几近失败的情况下,山海公司则可以通过撤资而保障其资金安全。 如此合作,东岳集团将独自承担经营风险。 经过东岳集团与山海公司的多轮谈判,采用一一围堵的方式对山海公司提出的两项各自独立的合作条件及其所衍生出的种种风险加以避免几乎没有可能,山海公司根本不同意东岳集团对其合作条件进行限制。 如何在保证双方成功合作的同时规避上述风险?这似乎成了横在东岳集团和某某8号公司面前难以跨越的墙垣。 精心布局 埋设伏笔 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经过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细致研究,并结合长期的从业经验,要想解决这个难题,首先要先简化交易条件,即将山海公司所提出的各自独立的条件和风险引至一个关节点,并针对这个关节点拟定防范措施,正所谓一子落,全盘皆活,就是这个道理。 针对这个思路,我们决定采用如下的方式完成双方的合作。 合作的步是按照山海公司的要求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在东岳集团的坚持下,协议中对东岳公司任意撤资的要求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约定“对于某某8号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如经合法召开的股东大会讨论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则山海公司有权退股,并要求东岳集团购买以1亿元价值购买其20%股份”,同时约定“如山海公司因东岳集团及某某8号公司违反本协议第12条的规定而选择退股,则东岳集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山海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利息 损失”。 合作的第二步是是按照山海公司的要求修订某某8号公司的公司章程。在某某8号公司公司新章程中规定,“……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对外贷款、对外投资、公司借款及资产买售等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同时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东岳集团推举4名,山海公司推举3名,由股东会选任。董事任期3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公司设立监事1名,山海公司负责推荐,由股东会选任”。 对于山海公司来说,新章程中所做的上述规定,相当于是东岳集团全盘接受了山海公司共掌公司经营权的要求。 同时,因为新章程规定了公司重大决议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所以,当公司经营不善时,山海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提出不合理的公司重大决议议案,或者对东岳集团合理的公司重大决议议案行使否决权的方式促成“经合法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进而满足其撤资所附条件的轻易成就,达到任意撤资的目的。 基于此,山海公司毫无障碍的同意了上述合作方案。 上述的合作模式及合作文件的内容对于东岳集团以及某某8号公司来说,看似极度不利。但事实上,上述的约定并不仅是维护山海公司权益的武器,而是一把对双方各有利弊的双边剑,通过这些约定内容,我们成功的把公司的经营权和山海公司的任意撤资权引至一个节点——股东会决议,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股东会决议方式及内容的是公司章程。因此,我们对避免东岳集团在这次合作中全部风险的布局就蛰伏在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的字里行间。 具体说来,我们在进行股份转让和章程修订的过程中埋设了四道伏笔: 首先,在将股份转让给山海公司前,我们已经制定了某某8号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对其进行备案。在该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对外贷款、对外投资、公司借款及资产买售等重大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在修订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时,我们仅就山海公司要求的更改内容进行约定,而故意对公司章程其它必备内容条款未做修订。 再次,在我们在修订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时,添加了一条看似无足轻重的附加条款,即“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后,在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拟定后,作为某某8号公司实际经营人的东岳集团,始终未对新章程进行备案。 上述四道伏笔中的任何一个从表面上看,都不能对山海公司所提的两项合作条件产生影响,也正是因此,求利心切的山海公司并未留意这些小瑕疵。 但正是这些小瑕疵,终导致了山海公司的如意算盘全盘落空。 针锋相对 正如我们料想的一样,在项目开发后期,某某8号公司再次遭遇资金短缺,开发陷入困境,东岳集团提出以建成的楼盘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继续进行开发。但山海公司不考虑整个集团的综合利益,却在某某8号公司公司生死攸关之际提出让东岳集团以2亿的价格转让项目公司40%的股份,否则拒绝配合通过股东会决议以某某8号公司开发的楼盘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如果以山海公司的报价再转让40%的股份,则东岳集团将丧失“地标大厦”项目的大部分收益,而东岳集团为项目开发已经投入所有资本,如果因为融资延迟而影响到项目开发的顺利进行,东岳集团将损失惨重。 东岳集团已退无可退,在万般无奈下,经过公司管理层与我们研究,终决定,召开股东会并强制作出决议,以某某8号公司的资产抵押贷款,继续“地标大厦”项目开发。 山海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决议纠纷之诉之诉,主张某某8号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某某8号公司章程关于公司重大决议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规定,要求撤销股东会抵押借款的决议。 随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份转让纠纷,主张公司抵押借款的重大决议事项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要求退股,并要求东岳集团向其支付股份转让款及利息损失。 可以说,上述两个案件中,撤销股东会决议及退股付息并不是山海公司真实的目的,撤销股东决议纠纷之诉是为了阻止某某8号公司顺利融资,使其再次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而股份转让纠纷之诉是为了使某某8号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雪上加霜,终逼迫东岳集团答应山海公司向其转让部股份的无理要求。 釜底抽薪 山海公司的计划算得上精明,但其忽略了一点——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的效力。如果新章程无效,则某某8号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系根据公司原章程作出,而公司原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基于此,山海公司提起的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之诉自然必败无疑,相应的,因抵押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则山海公司撤资的条件未成就,山海公司提起的股份转让协议纠纷之诉也全无胜算。 就在山海公司敲打他如意算盘的时候,我们在修订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时埋设的伏笔一点点的浮出水面。 首先,我们向法院提交某某8号公司的原章程,主张该章程系合法备案的章程,且制定程序完全合法,无任何瑕疵。 基于该章程,抵押借款的股东会决议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做出,合法有效。 其次,我们对山海公司提交的新章程提出了两点质疑:、山海公司所提交的章程中多处空白,对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章程必备事项未作约定,违反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章程必备事项的强行性规定。 第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章程修改后未登记备案,则工商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应“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并未对未经备案的章程的效力状态给出明确的答案,但从该条款的内容可知,我国法律对未经备案的章程所持态度是排斥甚至否定的。 为关键的是,山海公司所提交的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本身亦明确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基于该条规定,如未登记备案,则章程条款无法核定,如条款无法核定,则章程内容无法作准,如内容无法作准,则章程无效。 通过章程条款的设计,我们成功的在登记备案及章程效力间创设了一条难以攻破的环形逻辑链条,使登记备案成为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有效的必备条件。 法律有其固有的性质,其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决定了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大量法律未明确的模糊地带。这些模糊地带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很大的争议。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上述四道伏笔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影响山海公司所提的两项合作条件,其实,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也都无法单独影响到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的效力,但如果这些瑕疵同时出现,结论就变得极具争议。 我们正是利用这些小瑕疵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争议,通过逻辑顺序的搭配整合,将对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效力的异议放大到大,并通过适当的方法终使人民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 案件结果 经过长达两年的时间,多次送交庭审委员会讨论的诉讼程序,股东会决议纠纷之诉终以人民法院作出山海公司所提供的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无效,某某8号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判决内容落下帷幕。 在公司经营权之争中,山海公司首战完败!相继的,因某某8号公司新章程被判定无效,山海公司心知其股份转让纠纷之诉将因股东会决议有效,退股条件未成就而必败无疑,为挽回高额诉讼费用的损失,其终选择了撤诉。在任意撤资权之争中,山海公司二战再败! 结语:上述两案件与上一篇对弈布局中公司股东之间的对抗极具相似性,只不过这次,我们是站在大股东一边,代表了不同的利益。而公司对风险防范的意识,也给我们的提前介入创造了良好的机会,使得两案件的胜诉变为可能。...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2020-11-01
张家港公司法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胜诉技巧

张家港公司法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胜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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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公司法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胜诉技巧 当事人无证据 律师又如何破解焦点难题?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当事人无证据 律师又如何破解焦点难题?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导读:在许许多多诉讼案例中,当事人并不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就没有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这就需要的关联性证据中寻找突破。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进而挖掘出隐藏在细节中的“隐性证据”。这也需要代理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联想延展,融会贯通的思维技巧,透过表层现象看实质的能力。在众多纷繁复杂,错综交织的关联性证据中,攻其一点,寻求突破。本案中,是公司法和会计法的完美结合,从而挖掘出隐藏在细节中的“隐性证据”下面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为您详细展示案例: 28岁的小王应聘为一家民营贸易公司,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开具支票,并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然而,在2016年小王遇到了人生道“坎”。当年,小王遭到公司的起诉,公司诉称:2014年3月,小王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开具一张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135万元,并私自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上述钱款借走,当天小王将该款汇入案外人张芳(化名)账户。现要求被告小王归还上述钱款。 对于此项指控, 1、135万元需要小王归还吗? 2、135万元已构成数额较大,小王会不会被判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3、如果小王是被冤枉的,该如何维权? 然而,关键是小王手里压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指使? 相反,有力证据却在公司手里,小王该如何为自己辩驳? 4、135万元是公司指使还是小王擅自所为? 5、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私自借款行为? 6、面对当事人没有证据,作为律师又该如何破解这一焦点难题? 请看!第四讲 【案情简介】   顺达(化名)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民营企业,2016年5月甲3司向法院起诉称:小王是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开具支票,并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2014年3月,小王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开具一张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135万元,并私自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上述钱款借走,当天小王将该款汇入案外人张芳(化名)账户。现要求被告小王归还上述钱款。 核心证据 是由原告顺达公司提供的支票存根,上面记载借款金额135万元;在“借款人”栏有小王本人的签字。   庭审中,被告小王称涉案支票是其开出的,支票上记载的金额也进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转入案外人张芳账户。但小王称开具涉案支票是经过公司财务主管刘洋(化名)同意的。但小王不能提供刘洋指示其开具涉案支票的证据。 大家知道,在司法审判中,证据就是“诉讼之王” 谁能拿出有利证据,谁就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谁就有胜诉的可能。在众多诉讼案件中,证据往往隐藏在纷繁复杂,错综交织的关联性证据中,只有攻其一点,寻求突破。 这就需要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联想延展,融会贯通的思维技巧,透过表层现象看实质的能力。进而挖掘出隐藏在细节中的隐性证据。 核心提示: 证据 是司法人员认识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不可或缺的媒介或桥梁,若离开了证据,司法人员便根本无法认知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 证据的意义: 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 135万元,对于一般家庭来说都是一笔巨款,更何况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小王,更是一笔天文数字,小王除了焦急,就是焦虑,焦头烂额的小王万般无奈之下终找到律师帮忙。 那么律师如何破解这一焦点难题? 本案焦点及判决要点 经过对案件的研究及梳理,此案的焦点及判决要点是:   小王开具涉案支票的行为是否经过公司负责人的授权?这一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 法律后果: 一、如果原告顺达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属实,即小王私自开具涉案支票,并将涉案资金转让案外人账户,那就不单单是资金归还的问题,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比如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二、如果小王是经过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洋授权后开具涉案支票,则小王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至于涉案钱款的用途及是否能够追回,从法律上讲与小王无关。 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律师如何为小王争取?    从双方证据上看,原告顺达公司处于有利地位,涉案支票存根上有“借款人小王”字样,被告小王也承认其将涉案款先划入自己的账户,再转入案外人张芳的账户。被告小王称上述资金划转是经过公司财务主管刘洋同意的,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且看律师如何支招: 在具体案件的认证活动中,因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等方面的内容往往是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据此,律师着力挖掘此案的关联性证据,即隐藏起来的“隐性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隐形证据”? 隐形证据蕴含隐蔽性信息,即案件的隐蔽性细节; 所以我们就从隐蔽性细节着手挖掘。因为,法律规定。 法条连接: 《公司法》的规定: 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且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顺达公司作为一家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作、记载、保留上述记账凭证和银行账簿等财务资料。 寻找问题核心: 根据相关会计法规定,既然原告顺达公司手里有涉案支票存根,那么其手中就应该有相应的“记账凭证”,因为被告小王不可能开出支票后,不作记账凭证,只把支票存根交给财务负责人刘洋,也不可能将支票存根私自扣下,否则会立刻暴露其侵占资金的行为,在“记账凭证”上面必然记载了涉案资金的用途,公司会计根据前面的“记账凭证”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在该账“摘要”栏记载涉案资金的用途,“两章一票”不可能由被告一人保管和使用。 一般在现实公司经营中,特别是民营企业,公司负责人要求出纳开具支票时一般不会向出纳提供任何手续,出纳人员也不会向负责人索要手续。通常的作法是,在出纳开出支票后,由出纳制作“记账凭证”,并将支票存根粘贴在“记账凭证”的后面,负责人在该“记账凭证”上签字以示授权和同意,开具支票所加盖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支票(两章一票)分别由两人负责保管。 同时法律还规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证明妨害”内容: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 基于以上两点以及法律法规,这就要求: 一、顺达公司必须制作、记载、保留上述记账凭证和银行账簿等财务资料。这是公司法定的责任,就是说,顺达公司你应该也必须有这些、“记账凭证”和银行账簿等财务资料。 二、顺达公司还应该负有提交上述证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于是在庭审前,笔者建议被告赵新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原告甲公司提供上述记账凭证、银行账簿。 据此。 应诉对策: 律师为小王制定了应诉的“对策”,律师提议被告小王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原告顺达公司提供上述记账凭证、银行账簿。 此举,在律师的帮助下,小王把举证责任“完美地”推给对方,从而摆脱自己证据不足的困境。 这一招成为小王在诉讼中胜诉的关键! 【审判结果】:法院经过一、二审诉讼。都因为原告顺达公司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和考虑,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导致其承担了不利诉讼结果:一审原告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甲公司不提供上述记账凭证、银行账簿,应承担“持有证据而不提供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定小王胜诉,顺达公司终败诉。 面对胜诉,小王不仅感谢法律的公正,感谢律师的帮忙,也感谢顺达公司让自己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二审法院的判决逻辑: 原告持有支票存根,理应原告也持有记账凭证和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和银行日记账上记载了涉案资金的用途。原告不提供该书证,就以被告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所以原告败诉。 【此案揭示出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公司图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与开具支票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规模不大的企业,为节省成本只雇佣一名财务人员,记账、出纳全部交给一个人办理;也有的家族式企业,出于对亲属的信任,也交由一个人负责记账、出纳全部工作。这实际上使企业的资金处于巨大风险之中,相当于一家主人把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全部交给了保姆,保姆想什么时候取钱、取多少钱完全由保姆一人做主,一旦这个保姆的诚信出现问题,他就可以把主人放在保险柜的贵重物品变成自己的囊中物。   二、证据是诉讼之王,当己方证据缺乏时,要善于发掘潜在的“隐形证据”。   如果己方缺少必要的证据,那么就要深入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找到让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把举证责任推给对方,从而摆脱自己证据不足的困境。关键是如何发现这些“隐形证据”。   本案中,被告小王缺少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能提供原告顺达公司指示其开具涉案支票的任何证据,于是就寻找“隐形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证明妨害”内容: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据此被告把举证责任推给了原告。原告顺达公司拒不提供上述书证,导致其败诉。 上述规定无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如果运用恰当都将对案件的诉讼结果产生重大作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标准是指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应该在取证的主体、程序、手段,以及证据的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规定,否则就一般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 四、司法实践中,证据就是为了证明某方当事人的认知或主张是否属实。案件事实不可逆,也不可再现,对案件事实是否发生过,是怎样发生的这一系列问题都只能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来实现。 挖掘“隐形证据”必须从案件展示的关联性入手,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实质联系,从而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证据为本质的属性就是关联性。因为,正是关联性创造了证据,是关联性使得某些材料成为证据而某些材料没有成为证据,是关联性使得某些材料进入了当事人的视野从而为其主张服务。...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2020-11-01
张家港律师收费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工伤后辞职单位需求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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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律师收费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工伤后辞职单位需求赔偿么? 假如发作工伤,劳动者需求进行工伤认定,肯定伤残等级,假如的确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求担任的。工伤需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费,那么,工伤后辞职单位需求赔偿么?今天,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协助。 工伤后辞职单位需求赔偿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首先,依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水平,《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则: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自己提出,该职工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资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资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从以上的条例我们能够总结出两点: 一是工伤劳动者到达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益,否则属于非法辞退; 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请求赔偿的,有权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异而已。    另外,需求补充的一点是,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规范,详细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而肯定。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2020-11-01
张家港律师咨询热线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 张家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三大项目

张家港律师咨询热线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 张家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三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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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律师咨询热线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 张家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三大项目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因交通事故而招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义务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义务与工伤保险赔偿义务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构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契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构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根据《民法通则》、《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伤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作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白规则,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呈现相同状况不同看待的场面。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依据《高法关于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赔偿后能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回答》的规则,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作竞合时,伤者是能够既享用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取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域而言,未规则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次第,仅规则医疗费不得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义务招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坏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契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辨别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置,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准绳是:    (1)属于发作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用具配置改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践发作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坏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赔付的,不能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则的规范程度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则规范;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坏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赔付的,不能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则的规范程度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则规范;   (3) 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需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则的,应依法按规则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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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张家港好的律师是谁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工伤赔偿究竟该谁负责

张家港好的律师是谁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工伤赔偿究竟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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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工伤赔偿究竟该谁负责? 张家港工伤赔偿究竟该谁负责?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出现了工伤后,找谁赔偿,谁应该付法定责任,受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向谁请求伤害赔偿,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根据《试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肇事者”,而不是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若不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伤残补助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规定:“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 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另外,有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单位已经向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若职工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且属于工伤的,则工伤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参见1997年6月24日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便[97]2号复函)。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由此可见,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发生了工伤赔偿事故,受害的职工及其亲属只能请求有关的“肇事者”(或合同的当事人)给付赔偿,而不能请求职工所在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赔偿; 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肇事者”(或合同当事人)。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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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张家港厉害的律师 三大工伤赔偿的特征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厉害的律师 三大工伤赔偿的特征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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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厉害的律师 三大工伤赔偿的特征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 工伤赔偿的三大特征是什么?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为您解答:根据现行法规和有关政策之规定,工伤赔偿应具有以下特征: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职工个人人身遭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工伤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经鉴定为非工伤的,不能适用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所以,请求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第二,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 工伤赔偿不等同于工伤保险,请求工伤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同。所以,工伤赔偿必须符合受伤害的法定原因。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   (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3)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伤害的。   (5)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第三,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由工伤赔偿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关系,不是工伤保险关系,而是一种民事赔偿关系,因此,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2020-11-01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排行 曹辉团队 张家港十项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费用标准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排行 曹辉团队 张家港十项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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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排行 曹辉团队 张家港十项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费用标准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部分:工伤事故具体赔偿项目(伤残)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多24个月,少6个月)   八、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九、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十、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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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张家港有律师室务所曹辉团队 张家港市律师4个情形告诉您工伤赔偿的钱多久能拿到手

张家港有律师室务所曹辉团队 张家港市律师4个情形告诉您工伤赔偿的钱多久能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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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哪里有律师室务所曹辉团队 张家港市律师4个情形告诉您工伤赔偿的钱多久能拿到手?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受伤经过认定确定为工伤的范畴,后来也做了工伤鉴定确定了赔偿的等级以及数字,对于受伤的人来说每日就会翘首以盼的希望赔偿款发下来,毕竟拿到手来的钱才是真正的属于自己的。那么,工伤赔偿多久能拿到钱?   工伤赔偿多久能拿到钱?   1-6个月。   1、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资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资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工伤鉴定,申请工伤保险资金支付费用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账户,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部分费用是在受伤职工离职之后才支付的;   4、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资金中支付:   (一)缓解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缓解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多久能拿到钱?工伤赔偿申请后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有发放赔偿款,所以提醒大家不要心急,属于你的肯定是不会少的。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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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张家港厉害的律师有没有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要记住申请工伤索赔的2大法律事项

张家港厉害的律师有没有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要记住申请工伤索赔的2大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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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厉害的律师有没有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要记住申请工伤索赔的2大法律事项 自《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新《条例》在简化工伤认定办法和时间,进步工伤赔偿方面均有较大变动,为把握新《条例》的本质,分离劳动争议实务,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工伤索赔要留意以下几方面:    一、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留意对劳动关系证据的搜集与保存 提收工伤索赔的前提是停止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则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在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处置的工伤索赔的局部案件中,有局部劳动者不注重对这一根本、关键证据保存,招致工伤认定程序不能正常启动,而不得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程序,这无形中增加了工伤索赔的难度与本钱。那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呢。    首先是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判别劳动关系成立的根本规范。假如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社会保证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则,能够参照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载(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效劳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注销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因而,以上相关证据平常要留意搜集和保存。    二、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要留意工伤索赔相关时间规则    1、提收工伤认定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作之日或者被诊断、审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特殊状况可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收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作之日或者被诊断、审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作收工伤认定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收工伤认定。对受理的事实分明、权益义务明白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收工伤认定的决议。    工伤认定需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为根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收工伤认定决议的时限中止。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2020-11-01
张家港律师咨询热线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市一定要记住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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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律师咨询热线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市一定要记住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日常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习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本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现象时有发作。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根本、也是容易被无视的一个方面。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一些在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常常因“已过了申述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益。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才能审定,在拿到伤残等级审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能够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请求享用相关待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一切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当。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述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回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越这个时间,且无“其他合理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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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张家港厉害的律师有没有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排行曹辉团队劳动者四步工伤索赔步骤

张家港厉害的律师有没有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排行曹辉团队劳动者四步工伤索赔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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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厉害的律师有没有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排行曹辉团队劳动者四步工伤索赔步骤 张家港市劳动者四步工伤索赔步骤 劳动者遭遇工伤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在全国各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大多数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招致受伤工人难以取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而且,工伤认定的审定程序和法律程序复杂,加大了维权难度。劳动者发作工伤后,应该怎样办?正常状况下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劳动者四步工伤索赔步骤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前往医疗机构缓解。工伤职工按规则能够享用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署劳动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签署劳动协议的医疗机构缓解。    第二,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做收工伤认定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第三,申请审定劳动才能。工伤认定终了后,经缓解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才能的,工伤职工还应当停止劳动才能审定。    第四,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形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    依据伤残水平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规范和取得的补偿数额不同。形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审定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详细实践状况由用人单位承当。 张家港市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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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7大工伤索赔金额如何确定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7大工伤索赔金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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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前十名律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7大工伤索赔金额如何确定? 在面临工伤索赔状况时,很多人都会疑惑工伤索赔的数额是如何肯定的呢,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就细致为大家引见一下。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治(医)疗费。缓解工伤所需费用必需契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规范。    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缓解工伤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规范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规范报销。    第四,康复缓解费。工伤职工到签署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停止康复性缓解的费用,契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规范的本条第三款规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第五,辅助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求,经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确认,能够装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用具,所需费用依照国度规则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求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第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工伤职工曾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确认需求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依照生活完整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局部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规范分别为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的50%、40%或者30%。 张家港市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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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张家港律师咨询在_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6大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与影响

张家港律师咨询在_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6大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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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张家港律师咨询在哪里_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6大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与影响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与影响在长期从事企业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与一些企业家朋友刚接触时,经常听到他们讲,我们企业目前没有什么官司,等到我们打官司时再来请你们。在他们心目中,律师就是打官司的,企业没有官司,也就不需求律师,也就不需求法律的介入。 同时相当一局部律师也在向运营者传送着一种信息,“有事了找我”。企业家和律师都缺乏法律风险的防备和控制认识。这种对防备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无知和漠视,是限制企业安康开展的重要要素之一,更是大量企业“寿终正寝”的直接缘由之一。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企业法律风险主要表如今以下六个方面: 一、企业设立、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能否对拟设立的企业停止充沛的法律设计,能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沛的认识和方案,能否完整实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自己能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历,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标准、良好的设立过程。 能够说,一个专业的法律计划设计及标准的企业设立过程是企业胜利的一半。假如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那么必然会为企业在日后的运作过程中埋下深远的法律隐患。这种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瑕疵,固然并不一定在短期内引发法律危机,但只需得不到消弭,必然会作为一种法律风险长期存在,一旦发作,对企业来说,很可能就是一个致命打击。 企业的股权构造能否合理、法人管理构造能否完备、监视控制机制能否健全、高管人员之间的权利如何制衡等,假如这些问题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处理不好,很可能会“祸起萧墙”,内部呈现争端和擎制,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康开展。 二、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合同订立、实行过程中法律风险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类企业从事商务活动时所采取的为常见的根本法律方式。能够说,合同贯串于企业运营的全过程,只需有商务活动,就必然要产生合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思索更多的是合同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防止买卖行为不肯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商定的缺陷而为当事人埋下法律风险。 一切的企业都是在与各类不同的主体不时的买卖中获取利益,合同在企业运营中的普遍应用,决议了合同订立、实行中的法律风险普遍存在。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认识的加强,很多企业曾经注重合同的订立,在要约、承诺过程中,都延聘律师参与,请律师起草合同文本。 但是关于很多商务合同而言,签署好合同文本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实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实行过程中双方的交往信件、备忘录、谈判纪要、传真、电子数据等都是珍贵的证据,都要留意整理和保管。 相关于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合同实行的法律风险类型更多,范围更广,管理和防备的难度更大。 三、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在全球范围内,企业并购逐步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方式,而这一复杂的资产运作行为必需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沛发挥企业并购的积极效果。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系统,以至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缺陷,因而企业并购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买并没有改动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收买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而,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如今企业兼并中。 企业兼并触及公司法、反不合理竞争法、税收法、学问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四、 学问产权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学问产权维护认识不强,没有站在企业生存之根、开展之源的高度来认学问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学问产权包括商标权、权、着作权等权益,是蕴涵发明力和聪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富,请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则。 在学问产权范畴,维护和侵权是一对孪生兄弟,企业稍有忽略,本人的学问产权随便地被他人进犯,同时,稍有不慎,本人进犯了他人的学问产权,无论是侵权还是被侵权,都将面临着宏大的法律风险。“央视一套”、“春晚”等被抢注即是极好的例子。 假如从企业本身找缘由的话,决策层和参谋律师风险防备认识欠缺可能是重要的要素之一。 五、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五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端,面试、录用、运用、签署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任,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困惑紊乱调整和标准,企业的任何不恪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葛,都有可能给企业形成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久远开展,常常会破费很大代价来培育业务主干、技术主干,这些主干员工控制着企业大量的客户材料、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中心秘密,随着企业的开展壮大,主干员工的希冀值也会水涨船高,一旦企业不能满足个人的请求,多以跳槽相要挟。 员工的高跳槽率与对企业的低忠实度是目前搅扰很多企业为突出的人事问题。跳槽主干员工常常会带走企业珍贵的客户资源、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这些员工的流向普通不会脱离原来所从事的行业,或者选择本人创业,或者选择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很快就会成为企业新的竞争对手,逐渐来蚕食企业的资源和市场。主干员工的跳槽常常会给企业形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有时以至是致命的打击。 六、 企业财务税收法律风险 近些年来,企业涉财涉税案件大量涌现,从一定侧面能够看出,企业在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日益增高。 在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环境下,很难分分明合理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的界线,假如处置不当,企业很可能要遭受不用要的经济损失,以至要负相应的刑事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企业存在的上述六个方面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简言之,能够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概括: 1、法律风险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损失。不论是出于何种缘由,法律风险的发作,或者招致企业破费增加,或者失去商机或者商业优势,严重时则招致企业丧失竞争力,从市场上败下阵来。 2、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连锁反响。由于企业运营行为的连续性,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呈现法律问题,必然引发企业一系列运营活动遭到损伤。在企业存在大量相似法律行为时,企业的法律风险很可能会招致同类事情同时迸发的可能性, 例如:企业由于一个借款合同的迟延实行,将可能惹起企业众多债权人的集体恐慌,招致企业运营资金链条断裂,从而丧失缓解运营资金压力的可能性。一些法律风险的发作,可能引发企业商誉的极大损伤,从而招致企业失去公众认同感,即便化解了法律风险,企业若想恢复到原来的商业信誉也将会十分艰难。 3、法律风险对企业的损伤水平难以估量。法律风险一旦迸发,企业本身常常难以掌控,很可能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结果,有时以至是推翻性的灾难。 中国石油自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福成以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需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恪守市场规则,否则,就要付出昂扬代价以至被逐出市场。 近年来国内外发作的安然、世通、中海油等公司案件,都从不同侧面提醒了市场经济怎样表现为法治经济和规则经济。 这些鲜活的案例也一再警示人们:假如管理者不具备依法治企的才能和素质,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防备和控制认识,不只难以具备指导一个现代企业的资历,而且也会使企业遭遭到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中外企业成败的经历和经验证明,市场经济中商机无限,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愈加丰厚的竞争报答,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因而,树立健全法律风险防备和控制机制,注重和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备,是增强企业风险管理根本的请求,也是企业顺应市场环境变化,发明市场竞争优势的一项根底性工作。 能够预见,在不远的未来,进步防备法律风险的认识,减少法律风险的发作,已成为企业家们“酣战”市场必不可少的“平安盾牌”。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在和企业家们座谈法律风险防备和控制问题时,通常我会这样答复这些企业家,等您打官司时,不要找我了。然后我向他们解释,等到您请我帮您打官司的时分,这阐明您的企业很可能曾经“重病缠身”了,即便律师出面终帮您博得官司,至多是使您减少些损失,但在诉讼中有很多状况是不可预知的,博得官司并不能阐明您终是个真正的赢家。 换句话讲,打官司毕竟是一件耗时、耗力、耗财、耗名的事情,假如当初您稍加防备和控制,很多官司和损失就能够防止,您的企业会开展的更好,没有哪个大企业是靠着打官司开展起来的。 简单的一席话,常常使很多初次见面的企业家们不由自主地翻开了话匣子。我通常还会进一步讲,企业家们能够没有法律学问,但不能没有法律认识,法律认识本质上就是法律风险防备和控制认识。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企业家们能够寻求权利维护,也能够寻求法律维护,二者并不抵触,权利维护可能使您感到会争取到更多的社会资源,而法律维护能够使您的企业走的更远。 理想经济生活中,很多企业家对专业化、前瞻性的法律参谋是求知若渴的。遗憾的是,我们的很多律师同行至今依然停留在打官司的层面上,没有设身处地站在企业运营者的角度,去考虑如何真正为企业防备和控制法律风险、如何真正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效劳。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要做好一个称职的企业法律参谋,在事前应做到防备法律风险,在事中应做到控制法律风险,力争将各种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企业日常运营管理中,即便法律风险防备和控制的再为紧密,但由于客观状况的复杂性、动态性,难免会有所遗漏,法律风险一旦发作,应当主动应战,不可逃避,拿出实在可行的处理计划和措施,以将法律风险所形成的损失降低到低限度。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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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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